为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幼儿园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除严格的时速限制外,中也明确了多项校车通行“特权”,具体而言,载有学生的校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遇到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而当会车有困难或不具备会车条件时,相对方向的来车应选择适当地点停车避让。